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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相邻关系如何规定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对相邻关系如何规定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章专门对相邻关系作出了规定。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至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利用相邻建筑物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至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排放有害物质、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