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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7年07月07日生,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XX诉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针对此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异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第一、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经超过提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诉法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签收起诉相关材料,其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15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第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XXXX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理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XXXX区人民法院是案涉标的XX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综上,本案管辖权明确,不存在异议。XX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