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审理期限是什么意思

审理期限就是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以后,到案件审结为止,法律所允许的最长时限,人民法院必须在审理期限以内对案件作出裁判。

审理期限是什么意思

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程序中,对判决的上诉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由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受理后二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对于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的,审限与公诉案件一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限为受理后六个月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一般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审结,法定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行政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二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同样,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审理过程中,如出现公告、鉴定、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则相应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