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87条的规定: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应依照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
(1)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经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依照职权采用此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
(3)电子送达的具体手段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方式。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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