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律师解答

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1、依据知识产权与其他(一般)民事权利联系和区别,知识产权的对象为包括商标、专利、版来权(著作权)在内的以独创构思为核心并附以载体表达的民事权利。
2、知识产权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源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即知识产权的对象具有复制性、地域性、时间性:
(1)、复制性在于知识产权在载体上重复体现价值特点;
(2)、地域性源于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
(3)、时间性源于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时间有效性限制。
4、知识产权本身融合了权利人的财产源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单纯对比财产权和人身权,知识产权均有区别。
5、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区别主要在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更加排他,由所有权权利人自己意志行使即可完成,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永久性特点,而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保障才能完成;且二者产生权利冲突时候,知识产权必然要让渡于所有权。

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