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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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是否需要著作权人同意

不一定。如果原作品的作者死亡已经超过50年,就进入公有领域,汇编自然不需要经过同意,比如《中国古代散文选》;即使是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如果这种汇编是出于合理使用目的,是符合法定许可的,比如编写教材、报刊汇编,也就不需要经过同意。

汇编是否需要著作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2005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后果等承担民事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