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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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改编影视剧

著作权法改编影视剧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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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范本




    作者: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3.……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不构成侵权,目前所有的作品在演出之前,一般都会先签署演出的版权合同,该合同并不需要临时拟定,只要该协议是由版权作者、影视公司自愿签署的,此时该演出的版权合同就可以具有司法效力。一般出卖了版权,就不得再交给其他公司来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