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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有哪些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有哪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有哪些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 载);

b.无效宣告请求书;

c.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

d.委托书

e.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

b.代理费

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相关期限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2、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专利发明人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权的话,那么就需要向专利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就会被驳回。并且会宣告专利无效。因此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需要注意专利,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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