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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年费缴纳新案有哪些新规?

一、在我国专利年费缴纳新案有哪些新规?

在我国专利年费缴纳新案有哪些新规?

依照专利法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专利年费清单如下:

1.发明专利

1-3 年 900 ,4-6 年 1200 ,7-9 年 2000,10-12 年 4000,13-15 年 6000,16-20 年 8000.

2.实用新型

1-3 年 600,4-5 年 900,6-8 年 1200,9-10 年 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 年 600,4-5 年 900,6-8 年 1200,9-10 年 2000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否则将丧失专利权!

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6、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对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收费实行部分减缓, 费用减缓项目包括四种: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二、专利的原则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四)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的(nonobviousness):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习知技艺(prior art)。所以,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著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这样的规定是要避免发明人只针对既有产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专利申请。若运用习知技艺或为熟习该类技术都能轻易完成,无论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专利的进步性精神;而在该专业或技术领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构想,就是显而易见的(obviousness),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五)适度揭露性

适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为促进产业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独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则需充分描述其发明的结构与运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专利权人同意或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是透过专利授权实现发明或者再利用再发明。如此,一个有价值的发明能对社会、国家发展有所贡献。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鼓励大家积极创新,对专利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也愈加完善。对专利年费和滞纳金也是经常调整,确保人性合理化。同时,相关法律对专利的原则性也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