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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予颁发专利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专利局不会准予发放专利证书: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哪些情况不予颁发专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