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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在我国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双方当事人因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没有在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备案,从而很多人认为,它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那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真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吗。接下来小编带你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无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分别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在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无效的人看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应当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他们是把这一引导性规定当作了一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了。

实际上,国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从我国《合同法》第324条、第342条、第344条、第346条的规定看,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也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据此,《专利法》也只是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没有要求办理备案。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该备案行为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让我们再来看看该款的规定吧:“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请注意,该规定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时间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说,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之前,双方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就已经生效了。且,该条并没有规定不备案时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办理备案合同就无效的情况下,一个已经生效的合同是没有理由被认定为无效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据此可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订立后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不影响其效力。至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那就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了。但是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找到这样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和“责任法定”的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没有对其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根据一个笼统的规定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

同时,该《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把备案期限限定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的话,那些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人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的人就不能再备案了,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再以此条款作为限制权利人的依据的话,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本来已经生效的合同,仅仅因为没有在三个月内备案而变成无效合同,这有违公平、效率,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可见,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国务院或者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一些鼓励性政策或者措施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该条修改为自愿行为,在三个月后,当事人要求备案的,也应当允许。只有这样,这条规定才有意义,才与《合同法》和《专利法》的规定相协调。

附: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324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342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344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34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就算是没有进行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它也同样是具备有相应的法律效应的,但是我们为了日后在被侵权的时候能有有力的法律证据作为依据,还是建议去相关部门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