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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实践中的假冒专利案件

三起实践中的假冒专利案件

三起实践中的假冒专利案件

案例一、2000年7月21 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阳谷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周小波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据称,这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来判决的全国首例假冒专利案。

案例二、2001年6月4日,阳谷县法院一审以假冒专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河北省霸州怡兆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树增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据称,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假冒专利罪的第二例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这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都被控假冒了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的专利产品——双层艺术玻璃口杯。而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只是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民事侵权行为,并未发生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权人专利号的行为,其自身产品并未加注专利权人专利号,不存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笔者认为,有关法院正是按照所谓“实质上的假冒”,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导致错判。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行为,错案必将得到纠正。

案例三、广东省南海市务庄华日节能电器厂因生产一种四线规格单端卤钨灯,涉嫌假冒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产品,被佛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于2001年3月1日扣押该厂部分产品,拘留了该厂两位负责人,其中马戎夫于2001年4月5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实施逮捕。

此案被《南方日报》、《佛山日报》报道为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佛山市首宗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犯罪案件。2001年7月10日,马戎夫被佛山市公安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予以释放。

事实上,被控犯罪嫌疑人并未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更未以任何方式加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显然不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该案最终以有关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