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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已有的外观专利注册商标,应如何处理?

注册商标与外观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原则上是互不影响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这样的状况:别人已有外观设计专利,但并未投入生产 在这之后另一人又把这产品注册成商标后进行产品生产,此种行为是否算是侵权呢?应当如何处理?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用别人已有的外观专利注册商标,应如何处理的一定的参考。

用别人已有的外观专利注册商标,应如何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31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用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法律程序取消专利权。

应当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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