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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专利权归委托方所有吗?

一、委托开发专利权归委托方所有吗?

委托开发专利权归委托方所有吗?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他人开发的专利权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会属于研究开发人。授权进行的职务发明专利是属于单位所有的,那么该单位也是该专利的所有权人,那么单位是可以提前与发明人进行约定支付相应的奖励费用,发生就放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

1、委托合同的解除权非常特殊。根据规定,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互相信任为前提的,所以,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不能涉及一些与极为密切的,不可分的委托,比如婚姻登记就不得委托;

3、我国法律有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法律作了对接受委托的一方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委托发明,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而进行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发明,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经批准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发明单位所有或持有,委托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使用该项发明成果。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规定

发明专利权就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而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简称为发明专利。

授予发明专利权一般有三个条件:

1、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即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公民以及企业也是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要求委托他人进行专利开发的,那么在委托专利开发后为了避免事后出现任何的争议和纠纷也是可以在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的,那么在委托协议中也要写明专利权的具体归属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现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专利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委托人和他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他人代为研究开发专利的,在这种委托开发合同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最后研发出来的专利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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