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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提供合法来源如何认定的?

商标侵权中提供合法来源如何认定的?

一、商标侵权中提供合法来源如何认定的?

商标侵权中“合法来源”的认定需要从商品价格、商业发票、经营记录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商标侵权的“合法来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辩护的主体应该是合法的。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主张一般针对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来说,除了受他人委托加工的以外,大部分诉讼都是因其主动侵权引起的,生产者具有主动追求侵权结果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的范畴,因此不能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声称所售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的,只能是经营者,也就是商品的销售者。

其次,主观上,经营者需要商誉侵权经营者的主观善意是指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经销的商品侵权。

第三,客观地说,来源应该是合法的合法来源是商品合法来源的基础。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推定经销商销售的商品没有合法来源。然而,这只是一个法律推定。经销商要想不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提供他经销的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即经销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

二、商标侵权要件有什么?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的认定也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首先要有违法的行为存在,其次要有损害的事实发生,第三违法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这样个侵权行为,需要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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