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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理由是什么?

设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理由是什么?

设定著作权保护期原因主要在于对合法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处理,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一般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以及其死后的50年,对于这个期限内著作权被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保护。

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设定著作权保护期原因主要在于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著作权形成原因来进行认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著作权进行申请时,还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到著作权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合法的审查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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