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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中如何界定接触?

一、著作权侵权中如何界定接触

著作权侵权中如何界定接触?

确定违规接触他人作品的判定标准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中接触。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种类

1、 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 间接侵权。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只要侵权者在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接触了其著作权,都可以被认定为违法接触,接触的形式包括出版、展示、抄袭、篡改、利用他人著作权获得利益等,这些行为都是直接或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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