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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是否可以约定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是否可以约定权利归属

一、职务发明是否可以约定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可以约定权利归属,根据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职务发明的类型有哪些?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申请发明专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由此可见,职务发明的相关权利归属也不一定必须要归属于单位,具体看单位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的约定,但这种情况仅限于发明人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发明创造,如果是为了执行单位的任务,这种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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