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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界定是怎样的

国内外有关商号的称谓及定义可以说是形形色色,有的人认为商号就是企业名称,有的人认为商号是商人的姓名,还有的人则认为商号应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等等。要弄清楚商号的定义首先应该分清商号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商号权的界定是怎样的

(一)概念辨析

1、商号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或者营业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所以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商号(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商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在企业名称的诸要素中,只有商号具有可选性和多样性,只有商号的命名才体现了企业经营者的意志,包含着他们对企业目标的追求和期待,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个性化的组成部分。

2、商号与商标

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在其生产、加工、制造、挑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见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而商号则主要依附于商事主体,是用来识别商事主体及其活动的一种标志。当然,二者的区别也不仅限于此,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区别,例如,在我国,每个商事主体都必须有商号,但由于我国在商标注册上一般采取的是自愿主义,所以商事主体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不一定拥有自己的商标。另外对于同一商事主体而言,商号具有唯一性而商标则不具有唯一性。

当然商标与商号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联系,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二者的构成要素有重合的部分;第二,二者可以交互登记;第三,二者在市场中起到一定的识别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关两者的争议,往往主要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联系引起的。某些人利用商标与商号之间的相似性,恶意将他人的"商标商号化"或者将他人的"商号商标化",使他人受损。

3、商号与网络域名

域名是互联网上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商业标志。域名存在于虚拟空间,商号则存在于现实空间。域名是企业网上的商号、商标,承载了与特定企业的商号、商标及其商品、服务相联系的额外功能。另外域名不受区域的限制,而商号只能在其登记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注册与商号权的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在域名的法律保护方面相当的薄弱,司法解释也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关字号与商号的区别,理论界普遍认为两者现在已无实质上的区别,"前者是民法通则中的用语,后者是从商法的角度来使用,将来立法应择一而用。"

(二)商号权的性质

通过以上的概念辨析,我们可以将商号与相关的概念区别开来,但是要真正理解商号,还得深入到商号的性质中去。

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人格权说,即认为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专有属性,这也是在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观点;第二,财产权说,即认为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认为商号权具有经济效益,并且可以作为客体进行转让和继承;第三,双重属性说说,即认为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第四,知识产权说,即认为"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说"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青睐,笔者也认为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权;第二,双重性;第三专有性;第四,地域性;第五,时间性。可见,商号权除了地域性和时间性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要求外,商号权是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的,可以说商号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可以将商号权并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其保护可以适当参照商标的相关规定。

综上,商号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商事主体在其工商业活动中为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及其活动而使用的名称。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的一种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号设定权、商号使用权、商号专用权、商号转让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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