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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纠纷?

法院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纠纷?

对农民来说,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现在有一些乡镇在宅基地审批上存在违规行为,很容易引发纠纷案件。那么法院在处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纠纷案件时应该怎么做?本站小编根据有关法律知识整理了这篇文章,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因素容易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

1、历史遗留产生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地或多余宅基地,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归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2、发证程序不规范产生纠纷。自成立国土管理部门以来,宅基证集中发放是1988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后,为追求发证数量,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证)套印好印章,由县里发到乡里,乡里发到村里,村里发到村民组。较负责任的,通过实地丈量、四邻签字、填写有关表格,建档立卷,但相当一部分村民组将证书发到本人手里,由本人填写。当时由于乡村干部和基层土地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素质不高,造成个别地方登记程序不规范甚至违规登记,致使权属不清、“一女二嫁”,有的还存在档案丢失现象。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政府对宅基地没有了审批权,但个别乡级政府存在以报代批、不报就批现象,甚至个别乡镇在宅基地安排上将停止使用的原版红皮土地证书发给群众,引发多种行政案件,造成很坏的影响。据了解,目前仍有当年的原版红皮土地证在乡村使用。

3、经济利益驱动产生纠纷。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城镇大规模开发、“空心村”治理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需要拆迁部分农村的住房和征用土地,政府会对拆迁户建造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款,这使得原本价值不大的农村土地身价倍增。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起了贪念引发纠纷。

二、法院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综上所述,引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因素很多,其中审批不严,审批程序违规是主要因素。法院在处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宅基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等。对于侵害到农民合法权益的审批行为,要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审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秦皇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