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当前位置 /首页/征地拆迁/宅基地/列表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关系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关系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在农村设立企业,经常要用到集体建设用地。在我国,企业只有使用权,因此,需要到乡镇土地部门提出用地要求,提供所需材料。乡镇部门审核后做出批准,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