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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续期应该如何解决?

在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者是我们农民,所以也就产生了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续期应该如何解决?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到期之后不续约,应该有国家来进行管理。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续期应该如何解决?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具体操作如下: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虽然民法典明确提出“自动续期”,但是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来说难以操作。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是不动产的主体,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附着的房产也就没了基础,所以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历来被不动产所有人关注。2007年3月通过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写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同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虽然《城市土地管理法》修订时间更新,但考虑《民法典》是产权保护的特别法,在居民最重要的财产即不动产的保护议题上相对权威,因此,温州那些市民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他不再拥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政府不能无偿、强制收回这块土地。如果居民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所有人相当于是在无偿使用这块土地,近似于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当然,这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会限制房产所有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等方面的权利,他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才可重新拥有这些权利。

所以在看过本篇文章之后,我们就能够知道土地使用到期之后将由使用权归还国家,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就不再有土地使用权了,其实我认为最好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续期应该如何解决应该是农民还要进行续约,因为这也是在维护着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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