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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相互协商对换土地使用合法不

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对换土地是一项较为常见的现象。出于各方面的原因考虑,比如建房需要,比如距离远近等等的原因,为了方便彼此,农村居民有时候会进行土地对换。那么,农民相互协商对换土地使用合法不合法呢?今天,本站小编给你答案。

农民相互协商对换土地使用合法不

对换土地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对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结合对换的性质、特点、原则及要求,探讨其效力审查及认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对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对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的交换。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是合法的行为。

一、对换的性质及特点

1、对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对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2、对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对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进行了调整。

3、从对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对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对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对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二、对换的原则及要求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对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对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以双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对换,也可以不等价对换,在不等价对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6、应报发包方备案

7、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对换的效力审查与认定

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的对换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在对换纠纷案件中,涉及未经备案的合同效力、未经物权登记的合同效力及改变农业用途的合同效力的案件居多。

1、未经备案的合同效力问题

“备案”的基本含义是报告事由,存案以被查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对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未经物权登记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登记系不动产物权变动必要条件的基本原则,只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外。而这里的除外规定,就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的变动情况。所以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与此对应的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以上规定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换,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对换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登记并非对换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上文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中明确认识,就是农民相互协商对换土地使用是一种小型土地承包流转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对换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这很容易出现纠纷,最好是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再进行对换。更多关于农民相互协商对换土地使用合法不合法的相关知识请咨询本站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