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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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强制拆除申请,就真的能强制拆除吗?

在征地拆迁程序中,最后的一步大约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对于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下达相关行政决定,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进行司法强拆;二是行政机关对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被征收人,直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拆。

作出强制拆除申请,就真的能强制拆除吗?

那么,到了这一步,被征收人的房屋真的要被合法强拆了吗?被征收人又还能否拿到满意的补偿呢?

对此广大被征收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明拆迁律师首先要强调一个重要的维权理念:不到最后一刻,一切就都不是定论。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被征收人仍然享有最后的救济机会,且也绝不意味着征收方所即将实施的强拆就是合法的。

我们来分别看一下其中的问题:

其一,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可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是要做全面的实体审查的,其审查核心内容就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和实体依据。

而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经审查相关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或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会对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执行。

实践中,这一审查中房屋评估报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作出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审查。

最高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法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列举的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八种情形的精神实质,坚决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和“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现象的发生。

也就是说,即使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仍不意味着其就一定能够合法的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司法审查,将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常见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随后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样不是“一锤子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这类申请的司法审查内容也有规定,在明拆迁律师在《责令交出土地,你交,还是不交?》一文中已有详尽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其二,行政机关下达了针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就意味着强拆的不可挽回呢?《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强制拆除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存在。

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轻易错过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程序的期限,这是避免房屋被当作违建强拆的最重要一步。

而从责令限期拆除到真正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还必须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终才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之规定,对于强制执行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救济。

而只要被征收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强制拆除房屋进逼的脚步就能够暂时停止下来,这就是前述第44条规定的重大价值所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据此,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送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政机关依法是无权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三五天内将房屋推平的做法,无疑是明显违法的。

若的确存在将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实体错误,则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强制执行申请、决定是否导致不可逆转的房屋遭强制拆除,关键看是否有司法审查程序及裁决。

如果法院裁决了,那么被征收人就基本失去了有效救济的途径,房屋遭强拆就很难避免了。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裁决后的司法强拆,同样不意味着强拆合法。

被征收人仍能够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来继续实施救济,或针对“裁执分离”中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所存在的违法之处主张权利救济。

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阻止强制拆除的发生,而只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了。

不过,若能最终认定司法强拆存在违法之处,被征收人仍可能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弥补一些损失。

被征收人最需要明白的一件事就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及时提起程序,采取全面的权利救济行动,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进行“一揽子”维权服务,从而有效保留自己获取满意补偿的可能性。

否则,一旦司法裁决降临,挖掘机、铲车开到家门口,一切就恐怕难以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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