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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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在征收区域,怎能签订补偿协议?

房子不在征收区域,怎能签订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是常见的事情,有很多人正在经历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出于公益目的出现,基本来说应该是一个促进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手段,但是有些地方由于拆迁方的违规操作,却让征地拆迁变了味。

案情回顾

王先生是河南省孙庄村的一个普通村民,2015年因为当地修建高速服务区,孙先生的宅基地被划入征收区域,王先生本来很开心,对于征收行为表示支持,但是对于公布的征收公告王先生却并不满意,原因就是征收公告中列出来的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如果按照这种标准进行补偿,王先生甚至不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但是迫于拆迁方频频施加的压力,最后迫于无奈王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事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被拆后王先生不满的情绪积累到了顶点,最后在儿子的帮助下接受了律师的援助,决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办案经过

为了确认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王先生申请了信息公开,最后在律师的核对下发现,王先生的宅基地并不在征收区域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并没有得到理想结果,随后王先生就拆迁方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先生的宅基地并不在征收区域内,也就是说拆迁方对于王先生的房子来说并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那么拆迁方就无权与王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拆迁方应按照行政规划许可进行征地拆迁,拆迁方明显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因此判定王先生与拆迁方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律师解析

本案中王先生其实是幸运的,因为房子没有位于拆迁区域内,拆迁协议被判无效,那么接下来王先生可以就拆迁方侵权,对其要求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如果王先生的房子位于征收区域内,协议已经签署,房子已经拆掉,那么维权之路将会非常艰难,因为当事人手头并没有更多有效的筹码,那么与拆迁方博弈将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而这种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却非常常见。

很多被征收人在征收初期及时对于征收行为不满,但是很少具有维权意识,很多时候都是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才会求助律师,然而维权风险就会相应增加。所以建议被征收人在征收行为中如果对于征收标准或者征收区域等不满,那么应该尽快维权,不要迫于压力或者其他人的忽悠而草率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毕竟这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