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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签字把我的地租给了修路公司,合法吗?

村委会签字把我的地租给了修路公司,合法吗?

华中某地的余先生家中有十几亩土地,2017年,政府修建高铁,授权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在余先生与管委会关于补偿的事宜始终协商不下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开工建设,管委会想出了这样一个“妙计”。

而余先生这边还在家琢磨怎么跟管委会协商提高补偿价格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家的耕地中已经开进了数台挖掘机在作业,水泥钢筋等建材也已经摆放进来,看这情况明显是要强占,余先生上前去跟指挥的领导理论,谁知道领导说:“你的地已经被我们承租了”。余先生不明就里,自己从未签过什么租赁协议啊?回去一打听才知道,是村里村委会跟施工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将村里大家伙的土地统一租给了施工公司,这不就是明显的以租代征吗?村委会有权利在自己没签字统一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吗?

余先生一怒之下将当地管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管委会以租代征,违反法定征收程序的行政行为违法,庭审中,管委会辩称:

1、道路建设项目先行用地预征收程序合法,该项目经过了国土资源厅的先行用地批复。

2、余先生所在的村集体村委会曾经向余先生出具了《承包土地经营权自愿流转申请书》,余先生和其他村民都在此申请书上签字确认统一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给村集体统一流转,后村委会通过与施工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土地流转给施工方用于建设。

余先生从来没签过什么申请书,这是怎么回事呢?拿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看,所谓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自愿流转申请书》根本不是自己签的字,而且即使这种高铁建设项目可以先征后批,相关的正式征收补偿方案也应该公告啊,现在对方拿出来的只是预先告知书,根本不是正式的安置方案,这样做合法吗?

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的道路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先行用地,在履行报批手续,关于土地流转事宜,法院认定了《承包土地经营权自愿流转申请书》的证据效力,并认为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是跟施工公司签订的,在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管委会在此不是适格的被告。

律师认为,此案是典型的以租代征,先租后征的违法行为,征收方与村委会串通,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统一的情况下强行出租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即使道路建设项目可以先行征用后报批,仅凭预先告知书也不能证明征收方履行了法定义务,不能证明征收程序合法。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请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