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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征”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未批先征”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进行征地拆迁活动,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并获得规划许可。但众所周知,各机关的批复文件都需要经过论证调查后才能予以批准,如此最终获得所有批复可能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启动征收项目,往往会采取“先征后批”的方式来进行拆迁活动。那么,当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发现所涉的征地项目没有任何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能否以该征收项目程序违法而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呢?下面我们通过最高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杜先生家住福建省,在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由于对征收补偿价格的不满意,杜先生委托律师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程序启动后杜先生发现,当地的征收项目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便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了拆迁活动,该行为显然违法,于是,杜先生以此为由要求征收部门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并提起了诉讼。

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程序,杜先生的请求均被驳回。杜先生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结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是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活动的法定前提条件。本案客观上存在程序不当问题,在此予以指正。但是,基于合同双方自愿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效力不宜轻易否定。通常,导致协议无效的事由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而涉案协议系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积极推进相关项目所形成,且该协议于2014年3月6日签订后,国土资源部在2014年4月21日即正式作出了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因此,涉案协议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安置补偿权益角度出发,以“未批先征”为由从根本上否定所有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仅不合理,而且在法律上也难以成立。

并由此,驳回了杜先生的再审申请。

在此,律师提醒,补偿安置协议不要轻易签订,如果觉得不合理,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协议一旦签订,非因法定事由轻易不能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