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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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地补偿规定黄梅县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湖北省最新征地补偿规定黄梅县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征地补偿规定黄梅县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黄梅镇、濯港镇、孔垅镇、蔡山镇、新开镇、分路镇、小池镇、刘佐乡、龙感湖管理区。

补偿标准:耕地:33000元/亩;菜地:36300元/亩;果园:36300元/亩;茶园:36300元/亩;精养鱼池:36300元/亩;林地:23100元/亩;未利用地:165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河镇、停前镇、独山镇、下新镇、五祖镇、杉木乡。

补偿标准:耕地:32000元/亩;菜地:35200元/亩;果园:35200元/亩;茶园:35200元/亩;精养鱼池:35200元/亩;林地:22400元/亩;未利用地:16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苦竹乡、柳林乡。

补偿标准:耕地:31000元/亩;菜地:34100元/亩;果园:34100元/亩;茶园:34100元/亩;精养鱼池:34100元/亩;林地:21700元/亩;未利用地:155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死亡人员能否成为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时已经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享有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湖北省最新征地补偿规定对黄梅县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片区乡镇分土地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不同片区类别和土地使用功能的不同,补偿的标准也会不一样。如一类菜地补偿35200元/亩,二类菜地36300元/亩,菜地和耕地、果园等补偿的标准又不一样,具体可看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