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