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