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

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具体如下:
一、为满足您短期资金需求,您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
4、有城市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城市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城市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其自用住房、商用房(不含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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