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债权提前到时间的条件

债权提前到期的条件:
一、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应得的股息、租金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即债权到期前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和被执行人支取,待债权到期后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债权提前到时间的条件

法律依据: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