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