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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最高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不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不影响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