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债权转让的前提

债权转让的前提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在做债权转让时需要具备哪些法律前提?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如下:  (1)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2)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3)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