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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的债权转让

执行阶段的债权转让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作出判决后,债务人要执行判决书,如果不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执行阶段债权如何进行转让?下面由本站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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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债权转让是什么一个意思啊?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第一,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第二,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第三,债权转让后,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归受让人享有(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执行阶段债权转让就是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