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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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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有人拾到他人遗失物占为己有的事情,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将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混为一谈。其实两者虽然意思相近,但是有本质的区别。那么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小编简单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拾得遗失物是不当得利么?

1、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2、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二、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所发生的诉讼为不当得利之诉。

2、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为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当得利人的民事责任则以其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区分责任的大小的。即,如不当得利者取得不当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的,则必须返还;如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坚持取得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为其取得利益的范围,即使该利益返还时已经减少或者已经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不得免除。

3、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拾得行为中,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而不当得利中,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应将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一起返还损失人。同时,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综上所述,从拾得遗失物的概念入手,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在多方面,包括性质不同、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确定责任的条件不同等。对于拾得遗失物的一方,有权请求报酬,而在不当得利中,行为人不但不能请求报酬,还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