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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租金问题是怎样的?

现代社会,很多关系都是以金钱利益为纽带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典型关系。有些房东出租了自己的房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算是个债权人,那么相应的留置权租金问题是怎样的?如果您不是很清楚,本站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留置权租金问题是怎样的?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类型,鉴于物权法定性,其种类和内容均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约定创设,故研讨留置权还应建立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1、民法通则及其意见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对债的担保方式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款正是留置权的基本立法: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通意见》第117条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上述规定均将留置权的适用限定在因合同关系而占有留置物的范围之内。

2、担保法及其解释

《民法通则》仅对留置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担保法》就留置权的基本规范予以了详细规定。《担保法》第八十四条明确了留置的适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上述规定一方面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另一方面又要求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物权法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对留置权作了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又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上述规定拓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定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内,而扩展至整个债的范畴。“债权人的债权无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债权还是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在内的非合同债权,都可以适用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任何种类的债权人都可以行使留置权。”

《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构成要件,反映出留置权具有两个特性:“占有合法性”和“关系法定性”。前者包括基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发生的占有,但基于事实行为的占有合法需由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是指动产留置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放置于房屋内动产的管理、控制,既非因法律行为而生的占有,法律也未规定此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构成合法占有;同时,该动产非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外,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不属于商事行为,不构成商事留置,不能适用“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条款。因此,出租人对此动产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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