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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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修改借条

债权人修改借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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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如果债权人私自修改借条影响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债权人私自增加了利息内容的借条。对于债权人自己私加的利息条款,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会影响借条中的其他构成要件,债务人不要抱有借条被增加了利息此借条就无效的侥幸心理。
其次,债主私自修改还款日期。借条中的还款日期十分重要,因为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法定时限,当诉讼时效届满,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有担保的借款。借条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已经免除了担保责任,这个时候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还钱,但是债务人没有钱还,个别债权人私自修改还款日期,意图让担保人重新背上担保责任。  
但债主的单方面修改行为是无效的,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债主私自修改借条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