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债权转让通知监禁

债权转让通知监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但债的关系毕竟是相对法律关系,如果不以适当的方式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让与的事实,就意味着债务人因不知让与事实而向原债权人或后续受让人为给付则不生效力,这显然对债务人不公平。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法释[2001]第12号第6条第1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除了具有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功能以外,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还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债权让与何时生效;二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