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原告只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对于保证合同纠纷。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一般而言,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因此。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起诉担保人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