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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后果及条件是什么?

工作中我们常常会与合作方、债务方签订合同,合同是维护双方利益的保障,但在交易过程中难免有纠纷或是难以协商的部分,这时候就可以使用合同中的抗辩权,但是合同中包括三种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种抗辩权的后果是怎样的,三种抗辩权有什么不同,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三种抗辩权的后果及条件是什么?

三种抗辩权的后果及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综上所述,首先我们要了解到这三种抗辩权都只应用于双务合同,三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已经在上文一一对应,三种抗辩权的后果是针对未履行合同要求、后履行或是拒绝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或是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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