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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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3.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二、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特征是: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的受遗赠抛弃权)。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形成权包括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即可生效;其次形成权存在一定的除斥期;形成权的行为不可撤销;形成权成立时不能附条件和期限;行使形成权时,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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