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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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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规定

其实很多的时候,大家认为作为一个债权人是非常的轻松的,只需要将钱借出去然后等着拿钱就行了,但是大多数的情况是当债权人忙不过来的时候就会请代为的了,那么期间发生了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是怎么规定的呢?

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

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原则的规定。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此为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以及必要的差旅费。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费、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属于事实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院根据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若次债务人为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应当首先冲抵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此为原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冲抵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后,尚有剩余,应当支付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其债权。  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才诉诸,并因而支出本不应支出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费用的原因,债务人对此应当负有偿还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所规定,并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权行使的费用负担所可能发生的争议。为防止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项目发生争议,有必要适当列名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范围,以增强确定代位权行使费用负担的可操作性。故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的相关回复了,根据以上的法律解释和规定因为在这代位权的问题上发生了纠纷,那么就需要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至于期间产生的费用是可以有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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