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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

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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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阶段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公司清算问题存在大量的因公司解散时没有进行清算而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障。


  (一)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建立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公司清算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进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建立相关的清算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确定非经清算,不得注销公司的理念。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清算后注销登记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在欧美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有所规定。故在建立公司清算相关法律制度时,要明确的融入“非经清算,不得解散”的理念,这样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建立司法解散制度。通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无一例外的规定了司法解散的制度。司法启动公司解散程序更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有效运行;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可以有自己视情况来决定,而不仅仅是被动地等待负债公司的决定,从而为及时保全利益提供了一个有力途径。与行政解散相比,司法解散具有强制性,终极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强调建立公司法司法解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法院的司法解散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解散都属于强制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主动行使权利。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解散。有权做出行政解散命令的机关有工商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有权对机关做出的行政命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法院在公司申请理由成立时可以裁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解散并不一定会真正导致公司最后的解散,而司法解散必然导致公司的解散。

第三,司法特别清算代替行政特别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依法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文中的有关机关并不包括司法机关,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公司清算还是行政特别清算,这种行政特别清算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是尽量缩小政府的权能范围,司法机关不属于我国行政机关,所以用司法特别清算代替行政特别清算能够很好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我国清算人制度

针对我国清算人制度薄弱的现状,应该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职业清算人制度。职业清算人的出现可以使现清算人从繁琐的清算事物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职业清算人有利于实现清算事务的公正和提高清算活动的效率。


  (三)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然后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所以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制度,并这运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目前的法条来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主要还是依靠清算组织在清算的时候,对于公司现有的资金要尽量的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往往在实践过程中,也会遇到债权人难以追回债务的现象,还是需要公司法对这一现象不断地健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