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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债权转让的分类有哪些

大家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可能见到比较多的就是房子转让、车子转让或者是二手物品转让。也许有些人在工作中有遇到到债权转让的类似案例。那么,大家知道关于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吗?债权转让可以分为哪几类呢?接下来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债权转让的分类有哪些

一、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

1、债权转让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2、债务转移的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的种类

对转让债权种类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1、转让的债权属于[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所禁止转让的债权,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该规定禁止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定不良债权对外公开转让。

2、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但受让人再度转让该债权的。[2005]74号通知第二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即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其债权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指的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如果存在“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三种情况则不能进行债权转让。同时,债权转让可以分为两大类。此外,债权转让主要具有三条法律效力,分别是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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