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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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客体是行为,即主张或要求履行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与物权不同,物权及其相关权的客体为物,如物权客体直接指向该物,质权客体为出质物,留置权客体为留置物,担保物权等客体都是物,而债的客体是行为。

二、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与一般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所不同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只有在发生了主张债权债务的行为的时候,才会出现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在存在债权债务的时候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存在,它还需要权利人进行主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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