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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时效有哪些类型?

没有正当的原因获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其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很大,那么我们的法律中到底是怎么计算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呢?现在本站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不当得利的时效有哪些类型?

不当得利的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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