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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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概况移转

债务债权概况移转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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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移转


债权移转指债权人以订立合同方式将债权让与他人。其中原债权人称让与人,接受让与的人称受让人。让与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而变为债权人。当然,债权的移转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以及继承等,都可产生债权的移转。

在古罗马,法律是不承认债权可以让与的,近世各国民事立法普遍规定,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以让与,并且一般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禁止条件:

①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让与。具体又可分为几种:

第一,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不得让与。

第二,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扶养请求权、退休金受领权等,原则上不得让与。

第三,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因身体、健康及名誉等被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得让与。

②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不得转让。

③法律直接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人不得将享有的债权进行让与。

按照传统民法,债权的让与,从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时起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从让与合同成立时起,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即负有清偿的义务。同时,由于这种债权的变更对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没有什么影响,因而让与人只须将让与协议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无须征得其同意。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还产生以下效力:

①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如果让与人未履行应告知的义务而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应负有赔偿的责任。

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债务证明文件的义务。让与人原有的债权,未必有证明文件。但若有证明文件收存,即应交出。若怠于交出,致使受让人因无从证明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让与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移转时,债权的从属的权利也随之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