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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大家对于抗辩权了解的可能不是很多,抗辩权哥行使权是相对的,抗辩权的行使意味着行使权就受到阻碍。行使抗辩权对行使权的行使过程发生了质疑,但是抗辩权的法律风险也是存在的,在行使抗辩权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抗辩权的风险,确保自己行使抗辩权的过程合法,确保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抗辩权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可以到文中了解。

抗辩权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抗辩权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当后履行债务一方满足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先履行债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销售合同中,通常销售方应当现行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法律义务,为先履行义务方,在符合上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交货或提供服务。但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中,有可能因对买方履行能力基于不充分证据对买方履行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在不具备行使条件下中止履行导致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有可能因为没有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方式行使非但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反而引发如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风险。

二、风险的防范措施

为了防范上述不安抗辩权行使给销售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恰当行使不安抗辩,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权。

首先,企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规定的情形,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不当行使则反而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应注意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行使。

第一步: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或暂停履行合同,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二歩: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同反应做出不同应对策略,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的,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可以拒绝履行。

第三步行使合同解除权,再次发通知表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大家必须严格把握,确保风险可控,法律的风险控制不好,很可能让自己陷入到法律的纠纷中,甚至官司缠身。当然抗辩权的法律风险也是在行使抗辩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大家要时刻关注风险问题,不能忽略任何小的风险,一旦不注意,都有可能引发为大风险,因此,大家要了解风险,学会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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